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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我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来,国家行政权逐步收缩,社会自治空间加速扩大,政府向市场放权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作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之一的行业协会,在我国社会各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要性也不断凸显,它一方面以自治的形式维护行业秩序,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另一方面作为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发挥着沟通和协调的功能,使得社会权力的效用最大化。作为一个自治组织,行业协会承担了规范行业秩序、实施自律管理的职能,自治权是其发展的根本动力,自律惩戒机制是其运行的基本保障。行业协会自治权是指行业协会依法享有的,通过制定行业规章等方式,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权力。而行业自律惩罚权是指行业协会为维护行业秩序,对于违反协会规章的行为人施以一定制裁的行为。行业自律惩戒机制具有专业性、针对性等诸多优势,有助于行业协会实行自治管理。目前,由于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不明确以及行业协会管理体制严重滞后等方面的原因,我国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机制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在立法方面,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完善,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行业协会做出统一规定的法律法规,现行的各种规章效力参差不齐,内容规定不一,特别是对于自律惩戒机制的规定大都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执行;在行政和司法监督方面,主要表现为重行政审批而轻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对于行业协会的监督往往是进行直接而具体的干预,导致我国行业协会必然缺乏应有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同时司法监督既不完善又显得力度不足;在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的制度设计方面,也存在着惩罚规则不明确,未建立应有的救济途径等方面问题。而导致实践中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和地位不明确以及行业协会管理体制严重滞后。行业协会自治权应该属于社会权力,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社会中间层主体,其自治权属性于与社会权力属性是一致的。针对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分别从立法、行政和司法监督、制度设计三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在立法方面,行业协会应该贯彻行业自治与政府监督结合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纲领性的规范行业协会自治权的立法文件,转变立法思想,完善立法内容。其次,在行业自律的行政和司法监督方面,主要从有限干预和必要监督两方面入手,改进监督手段,完善监督程序。最后在行业自律自身的制度设计方面,应当分别从设立惩戒机构、明确惩罚种类和制定惩罚程序这三方面建立完善的惩罚规则,另外根据有惩罚必有救济的原则,还应规范行业协会的内部救济和完善外部的司法救济,从而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