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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对健康权的定义己深人人心,认为健康权是“人人享有可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的权利”。半个世纪以来,健康权已经作为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在各种国际法和许多国家的法律上予以明确承认。我国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并于2001年5月27日批准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保障公民享有健康权是不可推卸的国家义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改善食品安全状况、提高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近年来,国内相继爆发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不仅使部分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受损,而且使整个社会陷入极度的恐慌,阻碍了公民食品安全利益的实现,给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严重的损害。这些情况暴露了我国的健康保护制度和相应的机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保护公民的健康已经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重要问题,如何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地监管,如何走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是本文的研究起点。
本文从食品安全监管的视角关注健康权,分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首先,从公民健康权概念入手,分析了健康权的定义及基本特征,阐明了健康权保障的基本责任者是国家,国家有义务根据资源的多寡采取适当的立法、行政、预算、司法和其他措施来确保健康权的充分实现。其次,阐述食品安全的内容与特点。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威胁到国民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也给民众造成了很大的心理恐惧与心理障碍,还影响到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的重要途径。第三,分析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对公民健康权益的保护状况,通过分析发现,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公众安全存在极大的隐患;同时,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这一领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执法主体众多、法律法规冲突、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执法监督力度欠缺等等。最后,在分析我国当前制度和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建议。即从执法主体的整合、法律法规的完善、执法的制度保障、执法监督、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等方面入手,构建一个法治的、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以期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要求: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证公众食品安全,保障公民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