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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公民同严重的暴力犯罪分子作斗争,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新刑法在第20条第3款确立了特殊防卫制度,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款如何理解和适用均有争议。本文研究的是特殊防卫的基本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特殊防卫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特殊防卫的理论基础。此部分首先从特殊防卫的争议问题开始入手,探讨了理论界关于特殊防卫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同时论述了特殊防卫的价值基础和我国确立特殊防卫制度的立法背景。1979年刑法对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过于模糊,直接导致司法实践部门由于理解偏差而对正当防卫案件把握不当,把本来应当作为防卫过当处理的案件,却作为一般犯罪处理未得到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使得违法犯罪现象严重、社会治安恶化,暴力犯罪的数量持续上升。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新修改的刑法中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第二部分:特殊防卫的主观条件。特殊防卫作为正当防卫的表现形式之一,与一般防卫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其本身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次部分首先探讨了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主观方面的联系和区别,接着从防卫认识因素方面和防卫意志因素方面论述特殊防卫的主观构成要件。第三部分:特殊防卫的客观条件。特殊防卫与一般防卫共同构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两者之间具有紧密联系:第3款是第1款在特殊情况下的进一步强调,应受第1款制约。因此在客观方面也和主观方面一样与一般防卫具有相同和不同的地方。接着从防卫人针对的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三个方面对特殊防卫的客观方面进行了阐述。本文共分三个部分,共计3万3千余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