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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不断进步的当代社会,不能只一味过分强调淡化行政身份,而忽略了行政身份在社会中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外交中存在身份豁免问题,行政机关中也因为身份的不同而存在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的公务员。本文通过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相关身份问题进行分析,发现行政权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该采取的应对措施,这样既可以完善公证机构本身,也能明晰部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正当性,从而做到规范行政主体的范围,保障行政权力的合理行使,促进行政法的发展。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强调契约理念在行政法中的确立,强调契约手段的应用,旨在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合作,淡化行政身份,淡化行政的权力色彩。但是,淡化不是否定,契约的引入并不意味着行政权力失去了其必要性。有效的行政管理活动,取决于二者的有机结合及其恰如其分的运用。在契约与权力两种理念恰当结合的基础上,我国行政法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上必然顺应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因此,如果法律的进步是由身份到契约的过程,那么我国部分行政主体现在就处在身份向契约过渡阶段,以公证机构的身份变迁为典型代表体现了行政法发展过程中的特点,我国行政法正逐步从身份向契约过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