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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的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宠物作为我们的情感依赖,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可以说动物是我们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纽带,尊重动物,就是尊重生命,更是尊重我们自己。然而,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脚步的加快,到处迁徙,遗弃宠物的行为也越来越严重,造成流浪动物的大量产生,流浪动物的伤人事件越来越多,为社会安全秩序带来隐患。而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在第82条规定了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正是由于这条对于责任主体的规定采用了“饲养人”这个非法律术语,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存在严重分歧。本文由一则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典型案件入手,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当中的思考。通过运用实证分析、对比分析的方法,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提出了实践性的完善意见。全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共计一万五千余字第一部分: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含义的界定。首先结合《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分析对流浪动物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在流浪动物范围分析的基础上界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含义。第二部分: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进行了探讨。首先探讨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为例外。在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并结合引言中的案例,具体分析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部分: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进行分析。首先界定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其次具体分析了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最后论述了流浪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法律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定的缺陷及完善进行了探讨。此部分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具有实践意义的六条建议。第五部分:结合本文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探讨,分析了文章所引案例并评析。笔者认为,完善流浪动物的保护及管理,是对流浪动物伤人案件中被侵权人最好的救济,更为关键的应当是加强我们公民的责任意识和社会道德观念,从根源上减少流浪动物的产生,才是减少及解决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纠纷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