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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国家主人的身份就税款的征收、减免、使用,公共财产的使用,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提供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时,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即纳税人公益诉讼。 马克思说过,“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那么究竟由谁来维护、用什么方法去维护、通过什么程序维护呢?从理论上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公共利益的最终享有者,因此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也应由人们来维护。但实践中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这一权力,所以将这一权力委托给国家与政府代为管理是历史的必然。但是,权力的膨胀使得政府逐渐异化为国家的主人,取代了人民的地位。为了纠正这一异化倾向,使人民能够广泛而真实地参与国家管理,应该承认人民有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的资格。要保证这一资格得以实现,就必须由法律对这一资格予以确认,同时通过司法程序强化之。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建立以保护国家、社会利益为目的的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把人民群众参与执法的监督权与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审判权有机结合起来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从三个方面对纳税人公益诉讼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首先,简要介绍了公共利益以及公益诉讼的含义,认识到公共利益具有与生俱来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同时,对纳税人的起诉资格进行了分析。其次,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角度,肯定了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产生的合理性,以及存在的必然性。最后,将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与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制度分别进行了比较,并且得出了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同时从民事、经济、刑事三方面解决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的责任问题,做出三种不同性质的制裁和处理,因此具有程序上的意义的结论。 考虑到我国诉讼法学界对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的仍然是陌生的,为了节约制定该制度的成本消耗。因此,笔者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本文针对两个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公益诉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