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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了未来我国会大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知识产权质押的战略。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是阻碍其发展的首要原因。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上的法律构建还不完善,实践中则一味地通过融资模式的创新去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的问题。其实,回归到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基础上,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质押机制,才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未来融资渠道多元化打好基础。本文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设置在第一章,研究了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现状和问题。首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了界定和特点分析。然后研究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制度,发现其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实务存在三个方面的不适应性,体现在知识产权质押客体范围、登记程序和价值评估机制。第二部分对前述三个不适应方面分别研究并提出对策,相关内容各对应第二、三、四章。第二章论述法定知识产权质押客体范围的具体不足和对策。当前立法上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客体范围法条较少且笼统,仅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三种类型,不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的实务需要。因此提出两方面的建议:一是明确知识产权质押客体范围,二是适当扩大该范围,考虑将专利申请权和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纳入法定质押范围中,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可能性。第三章主要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中的不适应之处及改进建议。通过对实务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版权局的质押登记程序的比较调查,发现质押的公示信息简单、查询方式不统一,通常只能以某一知识产权整体出质,质押登记程序的启动模式单一。与此对应提出了两种完善建议,一是确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平台和完备公示信息,二是允许出质人单方启动质押登记程序。第四章旨在阐述知识产权质押中的价值评估机制中的不足和提出改善建议。其中一个不足体现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各异、权威性不强。另一个不足之处是现有的评估方法与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定这一特性不完全适应,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得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显得尤为困难。在经过对比国外实践经验,建议借鉴日本的政府引导模式,联合高校或者科研机构建立具有权威性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工作起指引作用。应对第二个不足的建议是创新知识产权质押的动态评估机制,即在质押设立后和质权实现之前,在某种特定情形发生时允许质权人对出质的知识产权再次进行价值评估。综上,本文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和先进技术的优势,借鉴国外在知识产权质押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法定知识产权质押的客体范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和价值评估机制提出了改善建议,从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体系,解决长期阻碍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