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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2006年新修订之《公司法》被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作为一项外国法律制度在我国司法体系下引入、适用的典型代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同样面临如何契合国内司法环境正确适用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案例实证研究的方式,通过对国内外理论、判例的比较分析,试图通过研究其立法目的、法律后果、适用情形等方面,尝试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以法教义学的方法进行解释,分析其构成要件。第一章为概括性介绍,首先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立法目的和法律后果,通过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作用、潜在风险进行介绍、分析,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现代公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基于现代商事环境下普遍被承认的有限公司股东责任有限的原则以及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前提下,作为一项针对公司债权人的救济手段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其本质乃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以及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例外和补充,而非对上述二项原则的突破。因此,其适用的法效果仅在个案中有效,而不具有普遍性。最后,本章简述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在国内的适用条件及存在的问题,并分别分析了法院对主体要件、目的要件、行为要件以及损害结果在审理上存在的不足。第二章为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分析,以英国公司法与日本公司法为比较对象,结合我国相关的司法判例,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历史沿革、学界理论。本章的主要内容为分析我国公司法20条第3款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格原、被告。对于适格原告,本文结合中外学者观点以及比较法上的司法实践判例,认为对20条第3款所言之债权人应采取广义理解,企业公司在商业交易行为中产生的交易相对人、债权投资人无疑属于适格原告的范畴。但除此以外,企业的职工、顾客乃至相关公权力机关,也应有权利基于劳动侵权、环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原因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中之诉。对于适格被告,本文同样采用实证研究及比较法研究等方式,主张在特定情形之下,法人格否认制度可以突破单一调整公司股东不法行为的限制,适用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等人员。第三章为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要件分析。对于规避债务之目的,本章结合英国、日本的相关理论、判例,强调分析目的要件的重要性,通过比较法分析以及国内案例实证分析,本文总结认为不宜采用纯粹的主观认定标准,应结合股东具体行为以及其作造成的结果,通过在认定主观因素时结合客观行为、结果的方式判定其是否具有不法之目的。第四章为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及结果要件分析,本文主张在现实层面难以对股东利用公司之方式实现归纳分类的前提下,针对认定股东之行为是否造成与公司间财产混同以致在明知公司现存之债权债务关系时,因股东的不当行为导致债权人债务受损害的认定方式,解释股东的行为是否达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标准。本章结合中外判例及学者理论,首先对各种公司的不当利用方式之概念作出解释,分析了混同情形、资本不足情形、过度控制情形等。在损害结果认定方面,本文总结认为对于债权人之债权是否遭受严重损害的认定上,应具体分析结合股东之行为,判断其是否造成债权人之债务无法实现,即判断股东之行为是否造成公司偿债能力不足、资产不足以致债权人之债权难以实现。同时,本章主张可以英国判例为参考,以不当行为是否在结果上试图规避既存债务或法律上之义务为判断方式,认定损害结果的存在。第五部分为结语,对全文内容作概括总结,并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情形、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归纳。在串联全文的同时主张不宜孤立分析任何一个要件,而应全面分析各要件之间的关联性,以实现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