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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除引言外,共分八章.第一章为明确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这是研究公司资本法律问题的前提.通过公司资本法律含义和特征的了解,我们可以认识到资本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第二章,介绍了目前三种不同的公司资本模式——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及折衷资本制,详细说明了不同资本模式的不同特点.第三章,介绍了中国现行公司资本模式,与第二章介绍的三种模式相比,中国公司资本模式有自己不同的特点及历史成因.同时指出中国严格的公司资本模式并没达到抑制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目的,因公司资本不实而产生的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常有发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规定欠缺,对相关主体利益缺乏保护机制.第四章,论述了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性质,和违反出资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这是确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第五章,通过上一章节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性质的分析,该章阐明了股东在公司成立前违反出资义务与公司成立后违反出资义务时应承担的不同民事责任内容.并详细论述了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违反出资义务时,公司对股东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如何采取法律救济措施.第六章,从现实意义和理论依据上论述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因股东出资不实而产生的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纠纷的几种处理办法进行了理论分析,确立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该章还指出针对中国目前公司立法不完善,相应配套制度不健全,股东恶意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欺诈债权人现象频频发生的现状,应引进"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以满足现实的需要,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切实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制的健康发展.第七章,为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即因某些公司设立者(即设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其他原因,而致公司资本不能按章程规定缴足时,其他公司设立者要为此承担连带的缴足义务.该章详细讲述了股东资本充实责任的主要内容;股东资本充实责任的确立基础;股东资本充实责任的特点以及股东抽逃出资时对公司资本的缺失应由负有过错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再由其他不负有过错的股东承担连带的资本充实责任及理由.第八章,是关于公司立法完善的两点想法,首先是要强化公司立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次就是应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建立健全公司法中的民事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