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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莫过于在结算的过程中引入的银行信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贸易双方的信任危机,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实现。但是,在促进贸易完成的同时,它同样也存在的“硬币的另一面”——信用证欺诈。从贸易合同的订立到信用证业务的申请,从货物的运输到货物的最终交付,都潜在着信用证欺诈的风险。本文关注的焦点是海运环节的信用证欺诈。文章在结构设置上,围绕“信用证海运欺诈”,具体分为四部分,分别针对的是信用证海运欺诈的发生原因、表现形式、认定标准以及防范救济。第一部分,文章分析了海运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该部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从法律体系以及特殊单证的角度,分析了海上货运与信用证的差异性,这为信用证欺诈提供了可能;第二、信用证单据交易的特点,使得银行的注意力集中在单据,而非单据代表的货物,操纵单据使得骗子的欺诈变得更为简单。第三、银行审单的主观性,使得对单据的审查存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这为骗子提供给了辩驳的理由。过去的研究主要以当事人为切入点,更多论述的是骗子太贪婪以及受害者缺少应有的警觉,本文更关注抽象的制度层面的原因。第二部分,文章对海运欺诈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类。以过去的研究为基础,按照欺诈的外在形式,本文将海运信用证欺诈分为提单欺诈和软条款欺诈两类,并对两类欺诈所包含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举例说明。除此之外,提单中“不知条款”是否可以作为银行拒付的理由以及信用证软条款是否一定构成信用证欺诈,本章对这两个问题也做了相应的论述。第三部分,文章重点分析了海运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通过案例介绍了美国的“实质性欺诈”标准以及英国“实质性虚假陈述”标准的确立与发展,并对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规则的采用与列明进行了阐述。以倒签提单为例,文章从2003年“连云港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与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汉城总行)等信用证纠纷案”中总结出了“倒签提单构成信用证欺诈的认定标准”,并用该标准解释了2014年“河北先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韩国友利银行、acetechsystem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上诉案”的判决结果。由于缺乏软条款欺诈的相关案例,本文对软条款欺诈的认定标准提出的自己的建议。第四部分,针对不同的海运欺诈提出了不同的防范措施和救济方法。提单欺诈往往是卖方欺诈买方,所以防范措施和救济方法都是站在买方立场上,保护买方的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在防范措施上,2011年之后,工商银行开通了海事查询业务,买家可通过该银行查询船货行踪。在救济方法上,论述了信用证止付令与冻结令的差异,并通过2014年“南阳大地棉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印度SUPRIYA公司、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信用证纠纷案”,说明了该案民事裁定中的不妥之处。和提单欺诈不同的是,软条款欺诈是买方欺诈卖方,所以软条款欺诈的防范措施与救济方法都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以上是本文的简要概述,希望可以对“信用证海运欺诈”问题的研究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