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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解决土地补偿款纠纷问题的前提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相关内容的探讨,不仅对于解决土地补偿款纠纷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农民经济利益的保障和维系农村社会生活的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目前立法的缺失,在实践中成员资格的认定做法弊端重重。本文试从崔某诉大青村委会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入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本文运用了分析、对比、归纳等多种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全文由案例引入,从案例中归纳出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争议焦点,并在全文中逐一剖析,包括问题的成因以及解决的途径。以案例为切入点,又不拘泥于案例。以小见大,以特殊见一般。在分析案例争议点的同时,提出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普适方案,而后利用得出的结论,提出对案例的处理意见。文章中归纳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四个基本原则,分别为综合考查原则,资格唯一原则,权利平等和充分保护原则,以及意思自治原则;以这四个基本原则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再辅以特殊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的处理办法,构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体系。最后,提出由案例所引发的思考,呼吁应当尽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完善管理制度及监督机制,从而更好的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为农民利益的切实保障提供法律依据,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