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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民事诉讼领域也引进了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视听技术的引进,视听资料亦随之诞生。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次将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证据进行了规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将视听资料列为独立的证据形式为我国首创。虽然视听资料具有高科技性、高度准确性、便利性等特点,其在一定程度上也方便了当事人的取证,但因视听资料出现时间较晚,相关理论尚不成熟,因此,视听资料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领域都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首先从视听资料证据的概念入手,对视听资料证据的特征及分类等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其次,对比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视听资料证据规则的共同之处及主要差异;再次,对于中国法律体系下视听资料证据在立法和实践领域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进行阐述和分析;最后,结合前文所述,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领域视听资料证据规则提出了一些意见和看法。尤其是在完善视听资料证据立法、统一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等方面,应该着重引起立法机构的重视,明确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以及适当放宽私录视听资料的审查,并在程序上完善民事诉讼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判断制度,从而使得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有法可依、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