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即将于2004年6月底正式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银行资本监管的最新成果,代表着银行资本监管的最高水平。其吸收了自1988资本协议以来巴塞尔资本监管文件的合理内容,对存在的不足之处作了改进,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新资本协议主要由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纪律三大支柱所构成。第一支柱增强了风险监管的敏感性,采纳新的内部监管技术,将操作风险纳入监管范围、扩大风险缓释工具范围,并对监管套利作了一定规定。第二支柱强调了监管机关在银行监管中的能动作用。第三支柱通过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强化市场对银行的约束。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将提供很好的借鉴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在相关的立法和实践中吸收了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第三支柱以及第一支柱的部分内容。但在资本充足率、外部评级、内部评级和操作风险上距离新资本协议仍有相当的差距。今后一段时期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完善将是我国银行业进一步实施新资本协议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