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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是社会生活中根深蒂固的价值观,也是朴素正义观的体现。近年来,行为人基于合法债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清偿,不得已走上用非法拘禁、扣押的的行为方式索取债务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甚至有愈演愈烈的态势。然而,该行为介于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复杂性,介于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含糊性,导致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选择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作为学位论文的题目,试图通过本文的写作,解决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性质认定问题,为规范目前混乱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引。本文具体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中债的认定问题。首先,明确了行为人索取“假想”债务时的行为认定,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角度指出了行为人在该情形下的所涉罪名。其次,论述了行为人索取债务超过原有债务数额时的行为认定,从索要利息与直接索要财物两个方面确认了行为人在该情形下的刑事责任。再次,分析了行为人索取难以查清的债务时的行为认定,从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出发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确定。最后,阐述了行为人索取司法解释中“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时的行为认定,通过对“法律”、“等”以及“法律不予保护债务”三个词汇的争议与确认,指出了行为人在此情形下的刑事责任。第二部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认定问题。首先,论述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时间要求,从非法拘禁罪的时间认定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时间认定两个方面对该问题展开论述,指出了在不同时间情况下,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其次,论述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对象要求,从非法拘禁罪的对象认定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认定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面对不同对象的此罪与彼罪。再次,论述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手段要求,从对“非法”、“拘禁”、“其他方法”等认定,明确了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手段,从主动性、公开性、不包括绑架方式等方面,指出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手段特征。第三部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界限的认定问题。首先,从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罪与非罪的区别为视角,阐述了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在不同程度下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其次,以索债型非法拘禁此罪与彼罪的角度,从主观目的、行为对象、行为手段等角度,指出了其与绑架罪、抢劫罪的区别,揭示了其的本质特征以及在不同主客观情形下的此罪与彼罪。第四部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特殊形态的认定问题。首先,论述了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中结果加重犯的认定问题,从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形式等方面,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中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进行了缜密的分析与严格的限定。其次,论述了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中转化犯的认定问题,从对法条中“使用暴力”的理解与行为人对于结果的主观心态的分析出发,将转化犯限定在行为人使用超出拘禁行为必要限度的暴力,且对结果具有故意态度的场合,以避免不利于行为人的后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