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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主要充当着全能型政府的角色,具体表现为以双轨制为导向,忽略了在立法中的宏观协调作用,在行政保护中重管治轻服务,在司法保护中重心错乱。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政府的角色定位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存在冲突。知识产权的市场本位属性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与市场之间不可剥离的渊源。知识产权市场属于市场的一种,市场不是万能的,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会造成知识产权市场的失灵,要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政府对其进行干预。全能型政府的角色定位下,政府权力容易无限扩大,对知识产权的干预也就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从而极易造成对公民私权及公共利益的损害。服务型政府着重于合法适度引导、以公众利益作为首要关注点。因而政府的角色定位由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是将政府对知识产权市场的干预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明智之举。政府要彰显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服务功能首先要明确政府的基本立场。21世纪以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在建设过程中高度关注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平衡问题,与技术出口国的众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作为以技术进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要立足我国现实,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我国政府应当在无缝隙政府理论指导下,立足国内公众需求,以“顾客导向、竞争导向、结果导向”为重心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由于我国政府对“双轨制”的服务力度过大而使其过度渗透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微观层面,而在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的宏观调控层面没有形成合力。因此,为实现对知识产权市场干预过多的全能型政府向对市场进行合理干预、有限干预的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应当将政府的功能定位从微观干预转移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调控上来。在制度结构上,要体现服务型政府的功能,宜在“双轨制”中增加立法考量,形成立法、司法与行政“三元架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政府要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元架构”体系中发挥其服务功能,首先应当为知识产权立法活动提供协调价值冲突、酝酿立法环境、打造国际立法平台的服务。其次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以不干预司法审判保证司法独立为前提,通过激活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缓解诉讼压力,并发挥政府的服务功能通过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提高知识产权诉讼效率和质量。最后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通过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设置推动政府由“管治者”向“服务者”角色转变,并以无缝隙政府理论提出的“顾客导向、竞争导向、结果导向”为服务型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指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