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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了公司在破产的情况下如何承担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问题。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资源已经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许多公司为了免于承担环境责任,常常通过破产清算、注销法人人格来逃避法律责任。这种情况的持续存在使得国家和社会不得不为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埋单,环境资源成为许多公司的免费商业成本。由于市场价格无法体现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环境恶化的状况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治理,而我国的破产法和环境法都没有就破产公司环境责任问题作出规定,理论界的研究也鲜有涉及这一领域。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弥补破产公司环境责任的立法漏洞。破产公司的环境责任主要涉及到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公司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是否应当给予环境债权特殊优先权的地位?二是公司经破产解散后如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作者通过研究和借鉴美国环境法、美国破产法及相关案例实践,同时对比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破产公司环境侵权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并就中国相关立法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