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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美国,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受到西方国家影响启动了对员工持股的初步探索。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员工持股计划与金融创新相结合后开始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特征,员工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权等也纷纷证明了其制度优势,对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充分发挥企业人力资本的作用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了使员工持股计划在我国有更好的发展,我国在之后的十多年内通过财税法规和金融措施继续推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遗憾的是,目前与之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细节性、操作性的法规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制定的,对非上市公司的规制还不成熟,二者之间的政策差异较大;目前的税率设计难以激励长期持股;现有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成效有限等。作者在深入分析了这些问题的本质及后果的基础上,结合案例设计的方法,借鉴国外员工持股税收优惠相关先进经验,对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简言之,首先,在对于员工持股税收优惠对象的分类标准上,作者认为应当弱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概念,根据员工持股计划之性质分类,只有“激励型”员工持股计划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其次,扩大税收优惠的覆盖范围,将金融中介机构、实行员工持股的企业以及持股平台纳入考量范围;再次,多角度鼓励员工长期持股,建议依照持有时间长短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后,建议依条件统一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加强与养老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本文除却引言和摘要,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直击要点,在阐述我国目前员工持股税收制度的整体构建以及税收优惠现状后,聚焦目前员工持股税收优惠主要问题,并结合案例设计加以论证;第二部分以法理视角从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对两类问题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强调员工持股税收优惠完善之必要性;第三部分则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美、法两国员工持股税收优惠政策在优惠对象设定以及优惠制度设计上的成熟经验,寻求我国税收优惠可借鉴的亮点;第四部分则主要为作者的法律思考及建议,以完善我国员工持股税收的相关优惠政策。期望通过这些建议与文章中的考量,为完善我国员工持股税收优惠法规,缓解员工持股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提供有益思路,最终促进员工持股制度在我国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