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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犯为主导的社会时期,采用绝对的知法推定原则来推定国民知晓法律,不需要考虑违法性认识的问题,即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为了管理社会秩序,大量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立法被制定,立法数量的增多导致了自然犯为主导的现象转化为法定犯主导,绝对知法推定已不再适应当前社会,法定犯时代违法性认识之必须成为主流。但违法性认识错误在我国存在立法空白,司法实践处于无法可依状态。近年来在法定犯领域,媒体报道出来的一些案件引起了社会热议,舆论普遍认为处罚过重。主要是由于深受知法推定观念的影响,实践中对法定犯的认定还尚停留在违法性认识不要说的层面,导致判决结果遭到质疑。在法定犯时代,要求行为人知悉所有法律已经不具有可能性。十几年来我国学者对违法性认识是否必要争论不休,司法实务中也是趋向于传统的观点,进而忽略了违法性认识错误在刑事责任中的重要作用。因此,研究违法性认识错误在我国法定犯占多数的立法情形中是必要的,有其实际意义。法定犯认定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研究需要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四个问题:第一,即辩护人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辩护理由的主要目的是出罪还是量刑;第二,在法定犯认定中是否明确需要违法性认识;第三,如若需要违法性认识那么应该将其放置于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什么地位;第四,在确定需要违法性认识后,立法和司法上该如何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问题。为了推动违法性认识错误在我国刑法中的进程,协调国家权力与个人私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进行研究。第一章是法定犯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本概述,主要是对法定犯与违法性认识进行基本的概念介绍,将法定犯与自然犯进行区分,明确了法定犯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了前置行政法的相关管理性规范而设定的犯罪且其具有刑事违法性和行政违法性的双重违法性的基本特征。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内容界定,认为违法性认识当属形式的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的理论源自于最早的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并分析了该原则在当时社会时期的适用基础。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主要是在法定犯认定中去研究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对不同类型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进行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主要有:直接违法性认识错误和间接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和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自然犯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法定犯中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也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与我国法律错误进行了区分。第一章节主要是对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进行相关的理论分析和概念介绍,对研究对象进行概念明确,有助于进一步展开对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研究。第二章是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适用困境研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涉及违法性认识错误案件进行检索,选择其中的生效案件判决进行分析。对检索到的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案件的裁判特点、司法实践不足进行分类总结,找出造成违法性认识错误适用困境的原因。裁判特点主要有:认为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案件主要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的第三章和第六章当中,以及辩护人将违法性认识错误用作辩护理由所要达成的主要目的不是用以出罪更多的是作为减轻量刑的情节,且审判机关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大多是不予支持的态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是:司法机关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不明、判决中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说理少、容易造成客观归罪等。并总结出了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适用困境产生的原因:其一是由于我国《刑法》没有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无法可依;其二是违法性认识与我国社会危害性认识争议不断;其三是绝对知法推定观念在法定犯认定中依然根深蒂固。第三章主要是关于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问题。违法性认识错误作为能够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对其进行研究不可能脱离国家的犯罪构成体系。违法性认识在大陆法系阶层犯罪论体系定位中存在不同的学说争议,主要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说和责任说。构成要件该当性说又可分为: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严格故意说、限制故意说、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分说。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定位也存在着理论学说争议:在故意说中主要可分为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其他定位学说还有违法性认识错误正当化事由说和量刑因素说。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应将违法性认识放置于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主观要件当中,这符合我国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且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是违法性认识在我国刑法体系定位的最佳之举。第四章是关于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实践展开。在实践中应当放弃传统的绝对知法推定的做法,提出了法定犯中继续使用绝对的知法推定缺乏其正当性,法定犯时代不知法律不免责的理论原则已经遭到了质疑,合理地运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会造成放纵犯罪的不利后果。司法实践关于适用违法性认识错误需要建立相应的裁量机制,主要包括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原则、判断标准、认定方法,即应该通过主客观结合的方式去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作为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要素,需要区分一般人和特定人的标准,结合行为人的实际环境、个人精神状况以及社会人际交往来进行认定;并通过借鉴域外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规定,明确我国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并对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能够减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去解决我国法定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立法空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