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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最近几年以来在法院执结案件的过程中适用越来越广泛,这一制度不但高效率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为摆脱执行难的困境、节约司法资源提供了新思路。该项制度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以签订和解协议为形式,实现了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缺陷逐渐显露出来。由于我国立法上有关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实务界也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制方法,使得实践中民事执行和解协议常常得不到履行。因此,本文旨在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展开详细的探讨,以期弥补该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有五章构成,具体如下:第1章是从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并结合民事执行和解的性质及其效力进行研究总结。其中,该章重点在执行和解的性质与效力进行分析,并通过对不同学说进行分析比较,提出了笔者对该制度的认识,为下文奠定基础。第2章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若干规定》)为分界点,在其出台前,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在其实施后,对民事执行和解带来的促进进行分析总结。第3章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立法和司法实务两方面来阐释,立法上从执行和解性质不明确、效力弱小、履行期限及变更次数未规定、法官审查责任未明确、申请救济机制有欠缺这六个方面来介绍。司法实务上从和解变调解、和而不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这三方面来分析。第4章是对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别从立法上、司法上及当事人诚信意识这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第5章对民事执行和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立法上通过明确执行和解的基本原则、性质、效力、履行期限及法院审查范围等规定,司法上健全对法官的考核机制、禁止执行人员干涉和解、防止执行和解变调解、建立案件情况跟进信息系统,从而促进执行和解得到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