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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展权,最初是为了解决城市重建、土地开发所带来的土地征收问题而创设。我国对土地发展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学界对土地发展权的基本理论尚未达成共识,立法也无相应规定,而土地的利用确已今非昔比,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展尤其显著。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过程中,政府准征收、耕地保护、贫富均衡、利益分配等问题均对现行法律规定和土地权利体系提出新的挑战。本文以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研究、实践分析,以期为构建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制度提供新思路,从而完善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保障土地权利主体利益、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农地保护。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内涵、权能、归属等问题;第二部分论证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理论和实践、域内和域外等多维度对权利的创设进行论证分析;第三部分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与土地发展权相结合,提炼出彼此可借鉴之处,由此构建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制度。在论述中,本文形成以下主要观点: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指集体土地获得发展式利用时,权利人得以分享土地额外增益的一项新型财产权。土地的“发展式”利用,表现为变更土地用途和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土地用途的变更,包括一级类、二级类、三级类土地之间的相互变更;土地利用强度的提高,应以容积率、新评价体系分别对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的利用情况予以评判。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权能包括拥有、使用、收益、处分,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利益,是土地机会成本差额的价值量化。土地发展权的使用权能,可以接受土地规划、用途管制等限制,但土地发展权的收益权能不应被无偿剥夺。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应配置给初始的土地使用权人,政府征收和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应对土地发展权进行补偿,让土地使用权人分享土地发展增益。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属于动态的土地权利,能与静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相依存,共同形成农村集体土地权利新体系。为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运作,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交易市场,需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流转机制,具体包括:建立确权登记制度和流转中介服务体系;强调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长效机制;将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的流转限于出租形式;制定出租期限规则;赋予政府优先承租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