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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结构表现为“家国一体”,家族组织成为乡民社会的生活集团,在其内部有一套比照国家正式诉讼制度设置的家族法诉讼体系,亦称“家族司法”,借以调整以家族为中心的基层社会关系。家族司法设置和运行过程中,与国家司法产生密切联系,在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了独特价值。本文借助法理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知识,对家族司法这一非正式诉讼制度的设置和运用进行综合考察。文章首先借助语义学与法理学相关理论,具体分析学界对司法性质的不同认知,探讨司法与诉讼的关联。并结合中国古代实际,对家族司法的概念予以考察,从而认定家族司法在诉讼层面上的主体和客体。经此过程,对家族司法、非正式诉讼制度做出相关界定。在完成概念的界定后,对家族司法的发展分期进行认定。主要从中国古代家族组织的历史形态变化着眼,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背景,具体分析家族司法不同阶段的呈现,并结合现世流传的家法族规文本予以佐证。从而判断得出:家族司法大致于唐代产生,经宋代发展,于明清时期形成了操作成熟、体系完备的非正式诉讼制度。相对于国家法概念,在基层乡民社会出现了家族法,进而产生相对国家正式诉讼制度的家族法诉讼制度—家族司法。家族司法比照国家正式诉讼制度设立,有着完善的刑罚体系,在层级上承接国家诉讼,并结合国法运行实效与自身血缘性特点,在调整内容上弥补了国家司法的不足。在结束家族司法设置的探讨后,文章结合家族司法的祠堂施法、禁止容隐等运行特点,通过比对国法与族规文本内容,结合相关历史背景,对家族司法在施用过程中体现的精妙之处予以分析。最后依据前文对家族司法设置、运用的分析,从积极价值和消极影响两方面对其进行评述,并结合《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新乡贤文化”,着重探讨了家族司法的现代转化价值,分析了其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