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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环境诉讼制度程序复杂、时间冗长、成本较高的弊端将会导致已经损害的生态环境难以得到及时修补或赔偿,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创立油然而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完全可以弥补其他环境诉讼制度的不足,在实践过程中的确可以及时的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救济,但是依然存在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与争议之处。因此本文从理论与实践出发,尝试厘清与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背后的理论基础以及磋商的性质难题,另外整合多省市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对磋商制度进行外部与内部程序构建,因此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相关概念与特征,通过对比的方式,阐述赔偿磋商与其他相关机制的区别,从而突显出赔偿磋商低成本性、高效性以及灵活性特征,更加适合与赔偿义务人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及时修补或赔偿的沟通;第二部分通过结合事实案例,发现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行政部门在磋商中不断的有创新探索。不论是多部门联合调查评估、律师与技术专业人员的参与来丰富磋商参与人员,通过司法确认保障磋商协议的效力,还是通过中止审理相同损害事实的民事公益诉讼来支持磋商的进行,都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四大原则,为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提高了效率;第三部分则是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内部构造建设,通过整合省级、市级已公布的《赔偿磋商实施办法》,分别对磋商的准备、进行、终止、执行以及监督五个环节进行细节的设计整合,探索出其各地方的亮点高效之处,使得各个环节可以顺利的进行,监督可以渗透到每个环节中去,完善磋商制度的程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