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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一项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自从有了国家和法律之后,古今中外的刑法莫不将其作为重要犯罪加以惩治和防范。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各种特殊诈骗犯罪或分立或并入,诈骗罪的内涵和外延也呈现出新的发展。本文希望以诈骗罪概念为基础,以诈骗罪的内涵和外延为两条主线,从而用一个新的结构层次重新审视诈骗罪——这一古老犯罪,并提出合理的立法建议。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五章: 第一章为诈骗罪立法概览,下又细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诈骗罪立法的历史沿革,回顾了我国古代和近现代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立法规定;第二部分采用比较的方法,对各国关于诈骗罪立法的异同予以考察;第三部分则表述了我国诈骗罪的立法现状。 第二章为诈骗罪的概念。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关于诈骗罪的概念存在着五项缺陷,应及时修正。针对诈骗罪原有概念的缺陷,笔者提出诈骗罪的完整定义应该是,以非法所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其所有或者经管的公私财产(包括财物和非财物的其他财产性利益),使得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较大数额的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为诈骗罪的内涵,即诈骗罪这一概念所反映的诈骗罪的本质属性的总和,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章就围绕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展开详细论述。 一为诈骗罪的主体,以单位能否成为诈骗罪的主体为重点。对于此问题,有否定论和肯定论两种观点。笔者赞同单位应该成为诈骗罪主体的观点,并详陈了四点理由:将单位纳入诈骗罪的主体范围,体现了罪责相统一原则;单位诈骗在我国已经成为事实,而且比个人诈骗更具社会危害性;单位作为诈骗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有过立法先例;单位构成诈骗犯罪是当前国际的立法趋势。 二为诈骗罪的客体,又分为两个部分。(一)财产所有权的界定,明确了民法上财产所有权,并指出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其范畴当然包括民法上的所有权,但其范围要更加广泛。(二)犯罪对象的范围,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但对照处罚诈骗罪的司法实践,提出作为诈骗罪对象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