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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人们在市场交易中对交易方式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股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逐渐兴起,其具有促进经济交往、减少担保风险、稳定社会秩序等诸方面的优点。近年来,股权让与担保这种新颖的担保方式更是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采用,并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也基本上承认了这一担保方式。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权让与担保在实践中的案例会日益增多,笔者相信该制度在未来也必将在债的担保方面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这样的形势之下,本文拟对股权让与担保进行研究,以期能够为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指引。第一部分为股权让与担保的基础理论探究。首先阐述了标的股权的概念及其权利内容,进一步讨论了让与担保的概念,之后通过将股权和让与担保结合得出了本文认为较为合理的股权让与担保的含义;其次论述了股权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应该具备的几个重要特征;最后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两个不同的渊源探究让与担保的起源,讨论股权让与担保的产生与发展,并阐述我国股权让与担保的兴起以及法院在实践中的态度。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问题。列举了目前学界的几种主要学说,主要包括二阶段物权变动说、期待权说(附解除条件说)、授权说、质权说、抵押权说、所有权构成说等,同时对以上各种学说进行分析与评价,讨论这些学说是否适合我国股权让与担保的实践应用,最终给出本文认为最适合我国的股权让与担保性质学说以及相关理由。第三部分则是对股权让与担保效力问题的研究。首先讨论了阻碍股权让与担保有效论的三个主要理由:物权法定原则、流质契约及虚伪意思表示;在认可让与担保有效的同时,重点研究了股权让与担保的当事人内部法律效力和当事人外部法律效力问题;此外,还讨论了一些相对特殊问题:同一股权上能否同时存在股权质押和让与担保、债务人破产场合下债权人的受偿地位问题。最后一个部分是对我国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试构建。首先分析了我国建立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对该制度进行立法设计,最后阐述了在对该制度立法之前,我国法院在过渡阶段应采取的怎样的认定态度和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