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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剧,美国改变了以往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补贴调查的司法实践,通过修改国内立法,使得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合法化。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成为美国针对中国的主要贸易救济措施。从2006年第一起铜版纸双反调查至今已有20多起,中国企业为此付出高额关税,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中国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进一步恶化,中国的宏观经济、经济体制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在对中国发起的双反案中,美国依据政府多数股权原则认定国有企业构成公共机构,而忽视我国在国有企业改制的推动下大部分国有企业完成了市场化运营的实际。同时,美国依据政府主导土地市场,从而普遍的将我国政府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认定为未获充分报酬的补贴,又基于土地市场价格扭曲采用外部替代基准计算补贴利益。美国这些做法对我国经济制度和经济管理提出了挑战。为了在WTO规则框架下分析美国对我国双反调查中相关问题的合法性,笔者选取了复合编织袋双反案,分析了如何界定公共机构、政府出售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地区专向性以及怎样选择比较基准等问题。笔者通过复合编织袋双反案与光伏双反案的对比,将这些观点运用到光伏双反案的相关问题的分析中,以期为光伏双反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解决提供有益参考。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复合编织袋双反案案情做了基本介绍,并简要结合案情分析了研究的意义。重点指出了研究本案里的公共机构,土地财政资助,地区专向性与补贴利益计算基准等问题对理解美对华光伏双反案的意义。第二部分列出了本案的主要的四个焦点问题,一、国有企业提供的输入产品是否构成补贴;二、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是否构成财政资助;三、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是否具有专向性;四、政府提供土地使用权补贴利益计算基准选择。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列出的焦点问题展开评析,阐述了公共机构判定原则及意义;分析了土地使用权不构成财政资助的原因;基于本案上诉机构的观点得出土地使用权地区专向性判定标准;分析了土地使用权补贴利益比较基准的选择,并提出应对策略。第四部分将复合编织袋双反案与光伏双反案中公共机构,土地使用权是否构成可诉补贴与如何选择土地使用权补贴利益比较基准等问题进行对比分析,试图为光伏双反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