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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它与监视居住、拘传、刑事拘留、逮捕构成我国的刑事强制体系。就其本质而言,是公检法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的行为,而不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权利。设立取保候审的目的也是为了保证公检法机关有效行使刑事司法权力,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的性质是一种“权力制度”,非“权利制度”。我国一直以来沿袭的刑事诉讼模式都是强调国家权力的超职权主义模式,这种司法观念深入人心、根深蒂固。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2003年-2007年五年中,全国羁押率接近90%,平均取保比例仅为1O%。2008年以来,非羁押的强制措施比例增加缓慢,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取保候审适用的比例仍整体偏低,以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为例,取保候审率一直稳定在20%—25%之间。对法院宣告判处非监禁刑的情况中,取保候审的比例也偏低,2008年、2009年、2010年三年中,我区法院判处非监禁刑中,有一半以上的被告人是被逮捕的,也就是说至少二分之一的被判缓刑的罪犯需要从审前羁押状态释放。此外,取保候审审批不严,执行随意、对保证金的收取、保管、没收和退还也比较混乱。执法上的理念缺乏,立法上的制度缺失以及司法资源的匮乏直接导致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上的种种弊病。因此,有必要借鉴和参考域外法的保释制度和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原则、规定,重新构建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扩大取保候审范围,保释就成为审判前或审判期的一般规则,而羁押则是一种例外。增加取保候审方式,明确取保候审期限,取保候审申诉权转换为诉权,将其定位为公民的权利,明确取保候审决定权机关为审判机关,将脱保行为独立确定罪名;另外,还要适当引入非国家力量,有效支持取保候审适用。实现我国取保候审权利的宪法化是实现取保候审权利化的最终途径。将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公约的基本精神融入宪法,使获得取保候审成为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