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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缔结使两性间产生了夫妻的称谓,并形成了生活上互相扶助、经济上互相供养、精神上互为支柱的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是这种义务会随着婚姻的解除而终止。此时,如果离婚一方当事人的生活面临困难,法律应该如何对之给予救济呢?于是,“离婚后扶养”制度应运而生。离婚后扶养制度,即离婚后经济将陷入困难或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对有能力提供援助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某种形式的援助的制度。其经过自身的发展,在世界各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均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在调整离婚配偶各方的关系以及维护婚姻家庭领域的公平与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1950年及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文简称“《婚姻法》”)均规定了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制度,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增补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增加了从住房等方面给予的经济帮助。这一提示性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的婚居方式,对我国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大部分离婚妇女无住房的实际困难,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笔者通过对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立法进行全面研究,对该制度的司法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离婚后扶养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从而导致该制度在司法领域缺乏可操作性,极大地影响着自身功能的有效发挥,与充分保障离婚后弱者利益的宗旨相差甚远。鉴于此,本文比照国外关于离婚后扶养制度的普遍性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寻找出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其如何完善以及是以相关制度的协调运用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以期为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进一步成熟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