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起诉期限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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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认定情形、诉讼提起、程序转换等作出了规定,但对起诉期限、举证责任等重要程序性权利未作出明确的实体法上的规定,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此均有不同的认识和裁判,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和应受到普通起诉期限限制两种意见。起诉期限的不明确状态一方面影响了法律裁判尺度不统一而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和涉稳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对权利保护的失范,这种权利包括公民的救济权也包括第三人的信赖保护权。因此,对确认无效行政行为起诉期限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从域外及国内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概念、相关立法及具体司法实践的梳理分析比较着手,厘清无效行政行为抽象及具象的轮廓,再辅以行政行为公定力、公民抵抗权、行政法平衡、法经济学等理论对起诉期限影响的考量,客观阐释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是否适用起诉期限问题。笔者认为,应结合丰富的案例资源,着力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并针对无效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形分为绝对无效行政行为与相对无效行政行为,对起诉期限进行多元化设置,并分别就起诉期限内和起诉期限外起诉两种情况对举证责任进行明确以防止滥诉行为发生。
  本文除了结语外,主要通过五个章节来研究该论题。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无效行政行为确认之诉起诉期限问题研究背景和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创新点和不足。第二部分主要从无效行政行为与起诉期限概念、价值的梳理和归纳,寻找两者之间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和冲突性,引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起诉期限研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主要从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归纳梳理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适用起诉期限的争议,为相对弹性的多元化多层次立法技术思考奠定了更广阔的视角。第四部分结合相关理论进行辨析,提出无效行政行为起诉期限不应只考虑某单方面的价值,而应该综合案情,结合无效的具体情形和原因分别作出判断。第五部分通过对现阶段起诉期限规则上立法漏洞、司法实务中的样本分析,作出认定标准的理解及增补,提出可将无效行政行为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分别设置起诉期限,对绝对无效行政行为不限制起诉期限,对相对无效行政行为以适用起诉期限为主,不适用起诉期限为例外,并确立一定的原则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最终达到个人权利与行政执法、公平与效率、个人救济权利的保护与社会秩序的稳定等之间的平衡和最优。同时,建议通过构建举证责任、建立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前置程序等配套制度防止滥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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