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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基金业迅猛发展,无论是基金数量还是基金规模都在不断扩大,尤其是开放式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正在迅速增长。我国基金业出现了以封闭式基金为基础,开放式基金为主流和发展趋势的局面。封闭式基金虽在诸多方面逊色于开放式基金,但在当前中国仍有其发展空间,只是发展速度相对缓慢。我国基金业发展的10余年间,出现了众多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基金公司旗下封闭式基金对开放式基金利益输送行为就是其中一种,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我国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开放式基金在其存续期内始终处于“开放”状态,投资人可随时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基金规模也随之变动;封闭式基金在其封闭期内规模保持不变,且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基金规模。在我国,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是以基金规模为基数,规模越大,基金公司的管理费收益就越多。基金公司为了维持开放式基金的高业绩,吸引更多投资者,以达到扩大开放式基金规模的目的,就有可能在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甚至进行利益输送。加之相关法律法规漏洞及监管不足等原因,使得基金公司倾向于补贴开放式基金而损害封闭式基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目前关于封闭式基金对开放式基金利益输送问题的理论研究较少,主要集中在封闭式基金折价及明星基金溢出效应方面;而实证研究方面主要是关于基金公司旗下不同基金之间的非公平交易及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事实上封闭式基金对开放式基金利益输送的深层原因是投资人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下,投资人与基金公司间信息是不对称的,基金公司利用信息优势人为制造明星基金,并利用明星基金的溢出效应,增加整个基金公司现金流入,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目标。本文通过构建一个基于外部投资者偏好的封闭式基金对开放式基金利益输送模型,指出投资者偏好、市场预期的开放式基金销售量、激励机制、基金公司自身的管理能力是影响利益输送行为的重要因素。在此基础上,分别从开放式基金发行前后封闭式基金折价率的变化、基金公司非公平交易行为及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风险调整收益三个方面对基金公司的利益输送行为进行了实证检验。模型及实证结果均显示,基金公司确实存在封闭式基金向开放式基金利益输送的动机,并会将之付诸行动。最后本文在模型分析及实证检验的基础上,为投资者及基金监管部门就如何防范基金公司利益输送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