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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影响下逐渐建立起来的一项基本法律责任承担制度。由于建国初期受苏联法律思想的影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较晚。如今,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制度体系已经构建成型,但相较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和世界相关法律理念的发展来看,其既不适应于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又落后于相关的法律发展潮流。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当今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不足,以达成探索我国未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之道路的目的。本文主要分以下四个线索研究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第一部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理论学习。解释精神损害的内部含义以及介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分类问题是这部分的首要目标。总结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世界的发展历史特点并以此探究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方向是这部分的次要任务。解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以及现实意义去证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正当性是这部分的最终目的。第二部分主要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具体规定进行总结和论述,目的在于找出国内相关制度的不足点与空白区。主要目的在于对判例法系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大陆法系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应用情况进行学习。第三部内容是对我国国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缺陷的论述。首先,从国内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现状入手,全面分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发展情况。其次,以先前对国际两大法系的研究学习作比较法的研究,进而得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第四部分为笔者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未来完善构想。主要从我国精神损害立法制度体系的完善、精神损害司法鉴定分级制度的建立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张问题三个方面进行构思。笔者立足中国国情,结合世界上的成熟制度体系经验,对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做出了一些大胆设想。主要分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张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支付方式改革创新的年金支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