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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是我国解决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加的基本方式,也是一项基本国策,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其中以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最为突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地租理论是土地征用涉及的重要理论,地租理论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和西方地租理论。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在现实中国仍具有指导意义。 本文用地租理论做指导,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重点调查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用基本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情况、土地征用后出让情况,调查结果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为 1.54-4.68 万元/人,土地补偿费为 5.765-16.525 万元/公顷,开发区协议土地出让金平均为 181.76 万元/公顷,采用“招标、挂牌、拍卖”方式的土地出让金平均为 268.27 万元/公顷。在此基础上对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深层原因进行了重点分析。分析表明,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过低,他们的长远生活没有保障,目前的土地征用和社会保障制度不能给予失地农民合理和妥善的安置,国家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获得了收益,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公权对私权的侵犯、相关社会保障体制未建立是产生上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产生了大量难以解决的纠纷,而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与集体成员个人利益间没有明确联系,导致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漠不关心和侵占集体资产现象 33<WP=38>的大量发生。相关社会保障体制没有建立使得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失去了最后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在目前应采取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制两方面措施来解决。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可以推行“区片综合价”的政策,根据不同地段、地类,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听取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订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这种新方式还可以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置于“阳光”之下,便于群众监督;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应综合考虑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分配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国家和集体都应为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承担部分责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应以能为失地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最基本目标。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还要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培训以提高其自身素质,国家在政策和税收方面应给予支持。从长远看,在明确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权利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上市交易,以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取代土地征用制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首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属于村民小组,在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下,失地农民应享有集体所有土地的收益权;其次,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上市交易是其所有权派生出的权利,不应被剥夺,对于国家投入,可以用征收土地交易税等形式收回;最后,要对“因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严格控制,并用法律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