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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伦理学的角度展开了对安乐死的分析思考,解析了生命包含自然生命、精神生命和社会生命,生命的含义不仅是自然生命的存在,更包括精神生命和社会生命的存在、价值和意义。 生命权是人的三个基本自然权利之一。本文强调,人的生命权不仅指生的权利,还应包括死亡权。生命权的归属,不属于某一个具体的人,更是属于生命拥有者,其主要家属和国家。国家有保护每个人生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也应尊重生命个体对死亡的选择权。人的生命是一个从生到死的过程,生命的尊严,同时包含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 安乐死是为了解除生命权所有者在特定情况下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它不违背人道主义原则,不违反医生的医德,是符合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安乐死,不仅仅解除临终患者肉体上的痛苦,同时,通过价值导向、信仰和文化引导,注重临终关怀等,给濒死者在心理和精神上予以安慰,使他们能够安宁祥和的走向生命的终点,体悟生命的完整意义。 安乐死表达的是对生命的终极关爱,让人们能够实现泰戈尔所言的:“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这既是生的境界,更是死的境界。安乐死正是帮助人们实现优死,实现人生终结时能够安乐地向世界的告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