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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不仅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因此对于本罪的研究是十分必要且具有深远意义的。本文围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问题,以曹某米线加盟店汤料中加罂粟壳案进行实证研究。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一是曹某是否明知汤料有毒、有害。二是曹某在米线汤料中加罂粟壳行为的罪名认定问题。三是案例中加盟店主赵某和张某犯罪形态如何认定。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定曹某明知汤料有毒有害,且把曹某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于一些加盟店明知后及时销毁的行为法院认定为未构成犯罪。本文从案件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主观方面明知及明知的内容、本罪与相似罪名界分、本罪的未完成形态认定等问题进行学理、规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同类型案件的判决,得出曹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结论。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在后续立法中立足审判实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从法律规定及其他替代救济手段着手补充和完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更加科学充分的法律依据。只有全面深入把握和界分本罪,才能将真正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份子绳之以法,也才不会冤枉清者,纵容祸患。本文主要运用个案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案例后,针对这个相关案例加以分析,通过对选定的争议案件的分析和论证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和操作,通过司法实践案例反馈理论和立法缺失问题。运用归纳演绎、抽象概括、分析综合等思维方法。在通过对几则案例的分析后,使得对本罪名的认定问题有更明确的认识,最终达到在司法实践中能更自如的运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