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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多年来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频繁出现重大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引起了世界范围内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改革。例如,2002年欧洲疯牛病爆发,引起《欧盟统一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和实施;2008年以来多起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使得美国食品安全法制也得以改革;我国2008年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促使我国政府在2009年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法》;之后因2010年圣元奶粉致女婴性成熟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诞生了经修订的“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其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实现全程控制,做到预防为主,进行社会共治,并对风险予以规制,构建科学严格之监管制度。据此可以获知,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层面,我国共治模式建设依旧存在不足处。尤其是行政主体、公众和第三方之间的协作模式的建立方面还几乎是空白的,因此有很多探究之处。本文在绪论部分首先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指出食品安全风险存在于食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中,基本上做到了“农田到餐桌”的全覆盖,各环节中均有可能会存有不法操作或者非规范操作。而这些风险效应的堆积会带来一系列后续问题,最终促使食品风险规制演变成为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因此就要使得风险规制与规制对象之间必须保持高度的匹配,构架一种以行政主体、食品企业以及第三方机构共治状态下的食品安全监控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风险规制的理论认识为基础,分析其与行政法的关系,共治模式以及食品安全风险共治模式的概念;接着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共治模式现状及特点的分析,与国外的模式形成对比,找出我国制度体系下该种模式的不足,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和方法。分析食品安全共同体中行政主体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职能,以及食品安全共同体中所涉及其他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各主体在今后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共治模式中的角色;最后引入公众参与制度,以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共治模式。公众参与是最主要的一点,也是这些年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容易被遗忘的问题。食品安全风险存在于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而这些风险的堆积最终会促使食品风险规制成为复杂性问题,因此形成所有食品安全有利益相关人共同治理的模式,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规制共治模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