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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设立与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社会、经济、文化则是影响甚至决定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的背景因素。中国的立法机构以及学者分别草拟设计了公有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本文首先从文化角度,考察了不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自由、安全与效率之间的价值取向。分别得出意思主义为“自由本位”、要件主义为“安全本位”、托伦斯登记制度为“效率本位’’的结论,这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在价值取向上互有优劣。各项法律价值均有其不可或缺的功能,但是必将在登记制度中彼此冲突、难以平衡。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三部物权法建议稿中的有关条文,本文进行相应的价值评析。我国的现行登记制度在价值属性上存在诸多弊端。物权法建议稿均采以安全为核心价值的要件主义登记模式,这一立法设计具有合理性,但在各法律价值的均衡问题上还有可完善之处。本文还从社会角度,考察了社会生活中的物权信用因素与不动产登记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具体分析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对物权信用的调整功能,以及物权诚信原则、登记公信力以及善意取得在登记制度中的规范功能。同时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物权法建议稿中的有关条文进行评析。得出的主要结论为物权法建议稿采要件主义登记模式,符合我国物权信用程度亟待提升的现实需求。最后,本文从经济角度,考察了所有制及经济发展状况因素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影响。比较分析了在私有制以及我国公有制下,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性质以及公私财产的法律地位。认为按所有制划分财产所有权的立法设计,对于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具有必要性。指出在经济发展的影响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亦呈现物权的债权化与债权的物权化的趋势。本文还相应分析了我国物权法建议稿中体现这一趋势的有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