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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瓶颈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犯罪率也逐渐增加,监狱作为法律底线的守护者,所承担的责任也逐渐增大,新的时期站在和谐社会的高度,审视监狱工作,使我们对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任务、职能有了新的思考、新的认识。在我国监狱中,原判死缓罪犯在监狱全部押犯中比例较高。此类罪犯反社会意识强烈,抗拒改造心理严重,恶习深,善伪装,暴力袭警、行凶,强行冲监脱逃等恶性案件发生的风险大。2009年10月17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杀害干警,暴力越狱事件中的四名罪犯就有两名罪犯是原判死缓罪犯。近年来全国屡次发生罪犯暴力袭警,和暴力脱逃事件。由此可见,在监管工作中,加强对原判死缓罪犯思维特点和规律的分析研究,是及时准确掌握其思想动态,科学地预判其行为动向,采取针对性的教育和防范措施的需要,同时也是全力保障监管稳定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逻辑学认为,主体、对象、工具是构成思维方式的三要素。罪犯即思维主体,依据某种特定的形式把思维要素进行联结,从而构成了死缓罪犯在特定环境下思维三要素之间特定的思维关系,表现为某种特定的思维结构,形成特定的思维模式或样式,即所谓死缓罪犯的思维方式。死缓罪犯的这种不同于常人的思维关系,也形成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由死缓罪犯思维诸要素所构成的思维关系的统一最终形成死缓罪犯的思维特点。罪犯的心理直接影响着罪犯思维方式的形成和发展,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罪犯入监初期和即将出监前的一段时间是“情绪波动期”,罪犯中出现一定程度的忧郁、焦虑并不奇怪,但罪犯敌对情绪的持续性增强则应引起高度重视。他们的这种不良心理状态,直接影响其思维方式,不仅不利于他们刑满释放后的新生,为重新犯罪埋下祸根,同时,还有可能反过来无端发泄对监狱及干警的不满情绪,形成报复思维,从而影响影响监狱的安全稳定。死缓罪犯经历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特殊过程,在监狱内服刑时间较长。其思维方式的特点与其服刑的时间段有着密切联系,在服刑的初期、中期、后期形成不同的思维方式的特点。只有通过对原判死缓罪犯的思维方式的特点的研究,抓住其思维方式的特点表现形式,因地制宜才能更好的做好原判死缓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寻找出适合原判死缓罪犯的改造的对策。本文立足实践,依托理论,紧紧抓住原判死缓罪犯在改造不同时期的思维方式的特点的表现形式,有针对性的提出对原判死缓罪犯的思维方式的特点进行研究,从而摸索出对原判死缓罪犯的改造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