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民商规范当中存在诸多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例如: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出资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等。由于房屋租赁颇类似于商标许可,因而引出本文关于商标许可之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思考。本文并未讨论专利许可之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与版权许可之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乃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专利权存在三处区别:一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专利权的价值载体不同,著作权、专利权的价值附着于作品、发明创造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产生于使用行为中;二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专利权的转让程序不同,我国当前著作权的转让采取合意转让原则,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采取登记转让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采取审查转让原则;三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著作权、专利权的消费者的利益不同,著作权的消费者的利益一般表现为获得作品,专利权的消费者的利益一般表现为获得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消费者的利益一般表现为获得享有特定商誉的商品或者服务。关于商标许可之被许可人的优先购买权,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共两个:一是在许可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被许可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本文探究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之优先购买权的逻辑起点,也是本文探究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之优先购买权的核心问题。二是如果在许可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被许可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受到哪些限制?亦即被许可人在何种范围内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就第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商标制度、利益平衡以及法律效力三个角度论证在许可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从商标制度的角度,认为应当赋予被许可人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且已经做好使用注册商标的充分准备;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认为应当赋予被许可人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赋予被许可人优先购买权不会妨碍许可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并且可以保障被许可人与消费者的利益;从法律效力的角度,认为应当赋予被许可人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约定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此优先购买权的对抗效力是有限的;通过法律规定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此优先购买权的对抗效力更加强大。就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优先购买权之适用限制的现行规定,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商誉、许可种类等商标制度的特有因素引入两项适用限制:一是被许可人在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二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