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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正积极探索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新模式。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救济基金制度是治理生态环境问题、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的新途径,可以系统性解决我国生态环境基金制度定位不清、覆盖范围狭窄、缺乏责任分配规则等问题,以社会化救济手段,实现对不特定公民环境公益的救济。近年来,我国开始推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步重视对环境公益的救济和维护。生态环境救济基金制度可以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相匹配,用于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进行及诉讼后判决的执行,辅助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除引言、结语,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分析论证。文章第一部分从生态环境救济基金制度的基础涵义入手,具体阐述生态环境救济、生态环境救济基金和生态环境救济基金制度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生态环境救济基金制度和国内现有其他种类生态环境基金的关系,明晰生态环境救济基金制度的功能,阐发本基金制度的价值。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讨论我国现有生态环境基金制度的现状,并分析存在问题,着重从生态环境基金制度立法现状、地方实践现状、司法实践现状、理论研究现状四个部分对我国现有生态环境基金制度进行总结,分析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文章第三部分梳理总结域外现有的生态环境基金制度,并从制度背景、资金来源、管理模式、使用范围及程序、治理成果等方面,全面介绍美国超级基金和州周转基金制度、日本公害补偿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制度,并总结域外生态环境基金制度运行的经验或教训,以期对我国生态环境救济基金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建议。文章第四部分以环保优先原则、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为指引,从构建独立地位基金、规范基金内部机构及职能分工、多元化基金资金来源渠道以及建立基金使用程序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救济基金的具体设想,最后对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救济基金制度配套措施提出建议。希望逐步完善的生态环境救济基金制度能推动我国环境公益救济事业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蓬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