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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大量投入,医疗技术和诊疗方式得到了极大的更新,但同时也增加了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医疗事故的发生率也急速增加,而患者遭受的损失并未得到充分的救济,这种情形愈演愈烈,向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世界各国在应对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时捉襟见肘。为了缓解这一窘境,世界各国开始探索这一难题的解决之道,最终的有效解决思路是出台了无过错医疗损害责任制度。这一制度并不关心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而是直接将医疗损害的结果直接归结于医疗机构。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新西兰、比利时和瑞典。而笔者基于着重维护患者利益的考量,认为我国应当引入该制度。因为医疗行为处处存在着医疗风险,即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便医生尽到了当前医疗卫生条件下可能的谨慎、注意义务,在很多情况下也很难阻止医疗损害的发生。即便医务人员存在主观过失,但是如果需要证明该过失的存在,需要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证明或者病例资料予以佐证。对于这两项重要的证明路径在实践适用中存在诸多的不便。在救济路径不畅的情况下,让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更加重了患者的负担,而无过错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则正好是为了缓解患方的举证责任,保障患方的利益而设计的。笔者首先介绍了无过失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其次基于比较法经验的考察,发现想要贯彻无过错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就需要雄厚的基金支持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然后是分析我国现在各项制度和发展背景的状况是否适合无过错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开展,笔者认为现存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着责任的认定过分侧重“过错”,难以应对新兴医疗技术导致的损害责任和现存医疗制度对患者的保障不利等弊端。而无过错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着侧重更加客观的“损失”、动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侧重患者利益的维护等优势,可以很好地弥补我国现存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弊端。同时分析我国构建无过失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可行性,发现医疗行业的的主体性、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我国医疗卫生改革的发展趋势均未我国引入无过失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创造了条件。最后就是在借鉴国外立法、司法经验和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无过错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建议,即通过立法确立无过错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构建三种渠道的救济模式,即政府拨款的无过错医疗损害补偿基金,患者自己缴费的无过错医疗损害保险制度和通过社会捐助构建的社会救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