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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各种社会问题不断显现。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责任问题等,使得我们每个人都陷入深深的忧虑。上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并有进一步加重的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与关注。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正如有学者所言“本条是一个概括性、指引性的条款,也是一个开放性、宣示性条款”,该条的规定在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进行明确规定的同时又将公民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排除在规定之外,引起了学界的争议。公民个人的日常生活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连,公民应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捍卫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倡导者和坚定捍卫者。所以,赋予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显得十分必要。但亦有学者认为,受制于公民个人诉讼能力不足、经济能力有限、甚至会滥用诉讼权利等因素的考量,赋予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可能会造成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引起诉讼爆炸,危及社会稳定。针对学界争议及现实中遇到的实践困境,笔者从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及理论支撑和实践需要出发,比较了域外国家关于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立法与实践中的现实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就赋予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讨论,就构建我国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建议。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节对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问题进行理论概述。第二章节对域外法系公民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进行了介绍分析。第三章节分析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并就学术界对公民个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争论进行了讨论,并就否定说进行了反思。第四章节从起诉方式、受案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的承担、判决效力的扩张以及滥诉机制设置等方面对我国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