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品交换和要素流动是区域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则是空间商品交换和要素流动的理想状态。在我国,政府行为是影响空间商品交换和要素流动的首要因素,这一因素运用得当,会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运用失当则有害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此,政府与市场之间需要达成一种新的均衡。这就是:以商品交换和要素流动为中心,由市场主体主导资源配置,通过公平竞争,自发协调区域间商品交换和要素流动,从而获得区域经济效率;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维护商品交换和要素流动的秩序;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主动协调区域差距,将其控制在“适度”范围,从而为区域之间的竞争提供公平基础。经济学理论和历史事实证明,“市场协调”和“政府协调”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两种手段、两种机制,是通过“两次覆盖”来运行的。市场协调是基础,是前提,政府协调以市场协调为对象,是弥补市场失灵,是补充,是后续。二者不是替代关系,而是有着合理的界限。市场协调私人产品领域,政府协调公共产品领域,两种协调手段、机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政府行为主要从三个方面影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在微观层面,政府行为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影响主要在于:政府的制度安排,影响所有制结构和产权结构在区域之间形成差异,并构成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首要因素。国有企业在各地的分布状况、比例与各地所有制结构、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发挥“市场协调”区域经济关系作用,就必须确立产权的合法地位,实现公平、公正的“人格化”产权,才能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在我国,政府垄断企业或行业过多,对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形成“挤出效应”。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提供更加宽松的社会环境,哪里开放更多一点、更早一点、允许更多一点,非国有经济也就发展更多一点,区域优势就更明显一点。在宏观层面,政府行为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影响主要在于:政府的再分配行为不当,不仅不能抑制区域差距扩大的趋势,反而会加剧差距程度。只有通过建立公共分级财政,实施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才有助于抑制区域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平衡是一种普遍存在,并构成区域间竞争的基础。人为强化或消除区域差距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从长期趋势看,只要能够实现充分竞争的资源配置和要素的充分流动,区域间投资的边际成本会趋于平均化,人均收入也会趋于平均,就有可能达到区域发展平衡。但是,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区域经济差距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导致区域间经济、社会和政治矛盾对立、激化,从而延缓发展,甚至发生停滞和倒退。笔者认为,这个“限度”就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政府行为要尊重市场规律,不能通过“办企业”干扰市场竞争的有效领域,而应当通过提供均等化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使区域间市场主体的竞争公平化,实现区域之间的“公平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