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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在讨论域外典型个人破产立法国家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以我国现实国情为背景,重点讨论了如何构建我国自由财产制度。第一部分为自由财产的一般性理论。该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基础,包括自由财产的内涵和外延。自由财产并非凭空出现,是随着时代变迁人们对债务人观念的转变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自由财产最终演化为个人破产中的特色制度,即为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促使债务人经济再生,依据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定,归破产债务人所有且不受破产程序分配的特定财产。因其概念极易与民商法领域中的取回财产、不可强制执行的财产、社会救济等定义产生混淆,因此需特别列出予以区分。第二部分讲述了构建我国自由财产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从必要性上考虑,自由财产制度的出现是中国紧跟国际潮流的体现,也是人权理念在中国进一步发展的体现。对破产当事人而言,该项制度可以鼓励债务人主动申请个人破产,减少恶意逃废债的可能性,减少债权人的追债成本。对市场经济而言,企业家受自由财产制度保护被激发投资热情,债务人又能够有序退出市场,市场经济得以良性循环和高质量发展。从可行性上考虑,人权意识的觉醒,公平、效率与利益的多重需求使得建构自由财产制度具备充分的法理依据。社会信用体系的高质量建设、财产登记制度的愈加完善以及地方试点法院的不断贡献,给自由财产制度营造了良好的诞生环境。第三部分讲述了构建我国自由财产制度的具体思考。首先是明确自由财产的范围,自由财产的立法模式应采用例举式立法例,并从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发展的财产以及专属性财产三个维度对自由财产进行例举,同时应当对各类自由财产设置价值上限。其次是明确自由财产中的某些特殊财产及行为。特殊财产中,破产期间取得的财产是未来收入的,应当以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作为自由财产的上限,而因继承、赠与等原因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破产财产。家庭住宅属于破产财产,但是政府应当提供廉租房源以保障破产人的居住权。动物需要依据其类型分别处理。特殊行为中,资产安排行为应当允许,若存在欺诈意图可以作为后期不予免责的依据。对于自由财产清偿行为,应当禁止除扶养费外的任何债权向债务人追索自由财产,但是允许债务人主动自愿地在不侵犯家庭成员生存权益的前提下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债务。自由财产上存在担保权益时,原则上担保物权优先于自由财产,但某些特殊动产上的非价款担保权益落后于自由财产。最后,从自由财产的申请主体、申请程序、异议程序三个方面构想了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自由财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