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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最早起源于商人社会,得益于其便捷性,高效性,保密性,仲裁在国际商事贸易领域的地位日益凸显。而作为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仲裁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同样受人关注。一般认为,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可以分解为支持和监督两个层面,而对此种关系的最集中体现莫过于司法程序在仲裁裁决执行中的作用和地位。现代国际立法和条约原则上都承认合格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和既判力,但同时又都规定了司法对仲裁裁决追溯监督的可能性。这种制度的建立多以国内法为基础,其监督方式和范围不尽相同,什么样的体系架构和措施最有利于仲裁优越性的发挥,同时又能保证纠纷解决的公平公正追求,是本文意图讨论的重点。本文从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入手,考察司法对仲裁最终成果——仲裁裁决——的支持和干涉中存在的问题及目前实践情况,论述了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理论基础,分析了目前存在的监督模式,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希望对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贡献。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理论依据。首先界定了司法监督范围内仲裁裁决的定义和范围,然后论述了仲裁的性质及其与司法程序的关系。作者认为仲裁兼具契约和司法双重性质的特性构成了司法监督的基础和理论依据。第二章介绍了理论界存在的在司法监督范围方面的分歧。分别论述了全面审查理论和程序审查理论的内容以及其各自存在的利弊,导出了对司法适度审查原则这一先进理论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分析,以及其在实践方面应当遵循的要求。第三章从司法审查的形式方面分析了法院对仲裁裁决具体所采取的追诉补救措施。介绍了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制度,同时介绍了当仲裁裁决遭到司法否定后的可能后续措施。当前国际立法对与仲裁裁决的监督形式主要存在着撤销和不予执行两种制度,其分歧主要在于是将不予执行作为司法监督的形式之一还是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进行规定。介绍了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判断标准和管辖法院。分析了重新仲裁这一程序的先进性和重要意义。第四章着重介绍了我国在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方面现行的立法和政策实践。我国目前关于仲裁的立法主要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两部法典中,对于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内容和形式基本上符合国际立法趋势,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国内外仲裁裁决的双重审查标准;立法技术不完善造成的对公共政策保留规定的不一致;以及重新仲裁制度可行性的不足;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审查报告制度,目前来说,这一制度利弊共存,需要进一步改善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及进一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