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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在不断的提高,这既是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象征,同时也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在道路交通事故不断递增的形势下,我国顺应现实的需要,已经设立了较为完整的机动车交强险制度,但是由于立法起步较晚,有关交强险的理论认识还不足,立法空白和冲突难以避免,特别是在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规定上的模糊和混乱,使得各个法院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各抒己见,类似的案件得出相差甚远的判决。这既不利于制度体系的统一,也不利于对受害人权益的保障,因而明确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刻不容缓,进而也有利于整个交强险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机动车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的立法概况和差异判决。首先就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对保险公司除外责任的规定,从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和价值导向出发,指出法条在具体规定和相互衔接上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条规定的不同理解导致迥然不同的三种判决结果,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普遍存在。第二部分,是对机动车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的理论分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普遍存在,立法对交强险法理基础的定位不清、目的不明是导致该问题的关键所在。因此,该部分从学理角度出发分别对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性质以及涉及除外责任的相关法条中关键用语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下文论证打下基础。第三部分,通过理论分析为修正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规定提供进一步的理论依据。从法律条文文义解释入手,首先还原条文本身符合一般性理解的内涵。其后,运用历史解释、比较法解释和当然解释的论证方式,提出在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规定上应回归法律解释。第四部分是提出如何构建更为合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除外责任制度,进而有利于整个交强险制度的完善。这一问题关系到受害人的损害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权利能否得到及时的救济,具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