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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实践走过了30年的发展历程,立法民主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地方立法民主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目前,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寥寥,从理论上没有实现突破,更无从指导蓬勃发展的地方立法实践。本文从检视地方立法实践入手,总结已经存在于地方立法实践中的鲜活经验,将其提炼、升华为一般性的立法理论,并借助于新兴的公共治理理论,力图进一步拓宽地方立法的理论视野,重构我国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在追求我国转型期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提出更有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新思路、新路径,从而更好地指导地方立法实践,真正实现地方立法民主。
本研究的意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从理论上讲,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地方立法民主是我国立法理论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实践上讲,我国地方立法经历将近30年的发展,必须借鉴新的理论视角才能走出地方立法民主的困境,进一步推进地方立法实践;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地方立法民主,推进地方立法实践,对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能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从对地方立法实践30年的发展脉络回顾中,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对立法民主的追求陷入了一种“为民主而民主”的困境,急需一种新的理论视角来启发思维、开拓视野,从而为进一步推动地方立法实践打下理论基础。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所在。鉴于在这方面的研究不多,没有现成的范本可以参照,要想达到理想的研究效果,就需要有一种较科学的研究思路和方便可行的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取了三种研究方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比较研究,当然,三种方法之间也不是截然独立的,相互交融、互为补充,贯穿整个论述过程始终。
本文把公共治理理论与地方立法民主实践联系起来,提出了完善地方立法民主的新思路。这就是把地方立法民主置于一个更为广泛的、相互联系的庞大的社会经济政治体系中,通过社会多元利益主体的博弈和妥协,在法律层面上对社会作出一种相对平衡的制度安排,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