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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盗版问题,始终是视频网站发展过程中最受诟病的一大难题。近年来,随着维权意识的提高,执法力度的加强,业内开始掀起抢购热播剧版权的热潮,版权价格一路攀升。各视频网站不堪重负,除少数几家视频网站外,基本全部处于亏损状态。云计算技术的出现与兴起,为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新的动力,也成为网络服务经营者新的发展契机。这一技术的商业化,对传统视频网站的经营产生了诸多改变。多家知名企业投入云视频行业之中,有力的推动了云视频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视频网站的经营方式。新技术在视频网站行业中的运用,为视频网站侵权认定等问题带来一定影响。在近三年中,全国范围内已经出现一些由商用云视频技术引起的视频网站著作权侵权纠纷,各地法院对此类侵权纠纷,在视频网站是否侵权的认定上存在较大差异。本文结合上海激动网络诉武汉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及武汉广播影视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试图通过对案件的探讨,梳理此类案件的脉络,厘清技术发展对法律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全文由案情介绍、法律问题分析等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相关案情进行介绍。第二部分探讨商业模式改变在法律层面上所造成的影响。云视频技术的应用,使视频网站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发生变化,更多的主体参与到视频传播的过程中来,各参与者运营内容更加单一化、专业化,这种改变会影响侵权行为人的认定。对于商业模式改变带来的影响,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是该服务各个环节及参与者在版权法上的法律性质如何;二是商业模式改变在法律实务操作层面所带来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讨论。第三部分则从技术革新角度探讨了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不同认定标准。出于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不同认识,对“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划分存在“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原则”两种不同标准,其中“服务器标准”渐成主流观点。但云技术与传统链接技术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单纯依靠“服务器标准”来识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会使版权人无法控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第四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结论。在本部分总结了各个商用云视频参与主体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