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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是相互独立也是相互对立的诉讼主体。所谓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即是检察机关在启动侦查程序之后,与犯罪嫌疑人各自展开诉讼活动所依据的程序制度的总和。从诉讼结构的角度来考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主要包括四个基本要素: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诉讼主体,即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这一对诉讼主体;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诉讼权能,即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力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诉讼规则,即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在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应当遵守的程序法规则,以规范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在利益冲突中形成的权能对峙,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益的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内外制衡,主要指通过加强内部的制约和外部的监督来规范侦查权力的行使,促进司法的公正。考察我国历史上历朝对官吏纠察问罪的规定,在“重典惩贪”思想的指导下,特别重视纠察机构的纠问职权,仅把被纠察官吏作为纠问的对象,纠察活动带有强烈的专制色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犯罪嫌疑人诉讼主体的地位,但与检察机关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力相比,毫无疑问处于绝对劣势。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以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所行使的侦查权力,带有明显的纠问主义色彩,这也与我国诉讼体制的基本建构属于大陆法系类型有关。大体来讲,现代的侦查模式类型可以分为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和弹劾主义侦查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领域秉持犯罪控制观,其所采取的侦查模式可以归属为职权式,英美法系国家秉持权利保障观,其所采取的侦查模式可以归属为弹劾式。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与弹劾主义侦查模式各有特色。在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中,侦查机关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且侦查与起诉工作的衔接非常紧密,所以更有利于打击和控制犯罪;在弹劾主义侦查模式中,侦查机关与嫌疑人处于对等的地位,且对侦查权力的限制比较严格,所以更有利于维护嫌疑人的权益。我国现在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属于职权主义类型的侦查模式。由于我国目前处于职务犯罪的多发和高发期,所以坚决打击和遏制职务犯罪仍将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应对方针,但同时也应适当吸收弹劾主义侦查模式中的一些合理之处,尽量在有效控制犯罪与有效保障权利之间实现基本的平衡。 侦查程序的开启,是对案件事实调查的开始,侦查程序的终结,是对案件事实调查的完结。在侦查程序中,有什么样的案件真实观,就有什么样的侦查模式。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应当树立辨证的真实观。因为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首要问题是发现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亦即应努力还原案件的原貌,这是检察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当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