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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承诺开放教育服务市场,这对于教育服务贸易还不发达的我国来说必然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教育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民族文化继承等重大问题,而且由于经济条件和教育水平的落后,以及出于保护本民族教育服务业的需要,许多国家政府在开放其教育市场时,态度相当慎重。我国也不例外,在承诺开放教育服务市场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做了保留。表面上开放教育服务市场暂时不会对我国教育服务业造成很大的影响,但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了开放教育市场所带来的冲击。所以,只有提升我国教育服务业的竞争力,才能趋利避害,使我国从教育服务贸易大国变为强国。在法律规则第一的今天,法律作为保护教育服务市场的一道门槛,其在贸易中的作用更显得举足轻重。由此,本文旨在结合我国签订的WTO中关于教育服务贸易的协议和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现有法律框架,对完善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从三部分进行阐述、分析。第一部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对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本部分首先对服务、服务贸易以及教育服务贸易的定义进行比较说明;然后简要介绍了GATS中的教育服务贸易提供方式、GATS中关于教育服务贸易的一般原则及例外。第二部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介绍了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及开放教育服务市场对我国现有教育法制的影响;二是阐述了我国关于教育服务贸易所作的水平承诺及具体承诺;最后对我国现有教育服务法制及其缺陷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文章论述的重点。本章就目前我国教育服务贸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我国虽然已经加入WTO,并在多边及双边谈判中对教育服务贸易做出了具体承诺,但国内现有的相关政策法规与WTO的基本规则之间仍存在诸多冲突,甚至在某些重要领域至今还存在立法空白。不仅如此,教育监督的缺失以及政策法规的透明度问题,近年来也变得日益突出。教育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而法律又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无论是立法的完善还是执法的严格都将对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笔者从目前所掌握的有限材料入手,就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关于构建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问题;二是针对现阶段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律的建议;三是针对目前仍缺乏对国际合作远程教育的专门立法,提出立法建议;四是针对当前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对规范留学中介机构行为进行阐述;五是从立法、政策体系,政府职能方面入手,提出加强涉外教育服务贸易监管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