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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派驻机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体系的特殊制度设置,是我国纪检监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特殊力量。2015年起,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监督同级人大常委会机关。这弥补了过去没有向人大常委会机关实行派驻纪检组的监督“空白”,在党的历史上是首次。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2018年以来,国家、省、市、县已陆续组建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同时“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从此,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根据授权对驻在单位实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G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2018年3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名为“G省纪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组”)2015年8月成立以来,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就如何履职进行了探索实践,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人才条件不符合履职形势要求,监督监察不同级别干部、人大代表方面的职能权限定位模糊,职能运行受限于人大机关组织管理的特殊性,对监督监察对象了解不足,履职手段未能满足实践需要,履职资源保障不够充分等。本文题为“G省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职能履行研究”,即G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首先对权力制约监督、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与实践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同时运用实地调研法,以G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为个案,对职能履行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原因进行调研和分析;然后运用比较分析法,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纪委监委驻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职能履行的实践经验,同时结合G省人大机关实际情况提出对策和建议。这对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派驻省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如何更好履行职能,对于深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