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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刑法学犯罪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研究范畴,无论为了达到理论上的科学性还是为了在实践中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犯罪客体的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该说,犯罪客体的理论及实践价值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与认可,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犯罪客体理论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研究中一个争论的热点与焦点问题。我国的犯罪客体理论,最初是在20世纪50年代从前苏联移植和借鉴过来的,而且长时间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我国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传统的犯罪客体理论认为,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但是近年来,传统犯罪客体理论受到学者越来越多的批评。概念研究是理论研究的一个逻辑起点,因此,要想对犯罪客体的相关理论作深入的研究,首先而且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科学界定犯罪客体这个概念,只有这样,犯罪客体相关问题的研究才能建立在一个牢固的基础之上。正因如此,本文从犯罪客体概念界定方向入手,在详尽论述犯罪客体概念的基础上再对犯罪客体是否是构成要件这一问题做一粗浅的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大的部分。 一、“社会关系论”的内容及其弊端。本部分认为有学者提出的“社会关系修正说”在本质上同传统观点并无区别,“社会关系”这个范畴本身不适合用来表述犯罪客体概念的核心内容。本文具体分析了将犯罪客体的核心界定为社会关系的四个大的弊端,但是这并不是说完全否定“社会关系说”曾在我国历史上曾起的重大作用,“社会关系说”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二、“非社会关系说”的诸种观点及评价。在这一部分里首先简单介绍了一下俄罗斯和我国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的关于犯罪客体概念的新观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学者提出的八种观点进行了分类形成五大观点:“法律秩序说”、“犯罪对象说”、“利益说”、“破坏性说”以及“权利说”,在这一部分里对前四种观点作了具体分析并得出结论,这四种观点都不适应作为犯罪客体概念的核心内容。 三、本文的观点:权利说。本文认为“权利说”才真正揭示出犯罪客体的核心和实质,对于“权利说”本部分提出了自己的论证理由。在此基础上又对学界提出的几个关于反对“权利说”观点的批驳,并阐述了将犯罪客体的核心界定为权利的几点好处。 四、犯罪客体是否是构成要件。传统观点认为犯罪客体是构成要件之一,但有不少